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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伊云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询价采购公告
编号: GYZFCG201804015
镇江市环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灌云东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灌云县伊云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要求的单位前来报名参加。
项目名称:灌云县伊云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二、项目概况:
为保障灌云县饮用水安全,结合灌云县城市发展规划,建设灌云县伊云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充分利用伊云湖的蓄水能力,当主水源地遭遇水质超标、上游供水骤减或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够迅速切断被污染的水源,保证一定的供水期,为采取其他应对措施赢得时间。通过本项工程的实施,规划期(2030年)末能够保证向灌云城区45万规划人口应急供水,应急供水时间不小于7天。
本工程的建设内容包括伊云湖湖区工程、引水工程、输水工程和退水工程等。引水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取水口、引水泵站、取水口至伊云湖的引水线路以及穿道路、河流的交叉建筑物;输水工程包括输水泵站,引水管线(引、输水共管)与新胜利路水厂和凯发水厂相连的输水线路;退水工程包括退水闸站、新开退水河道等。
本次项目范围为:灌云县伊云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编制的方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1)该项目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2)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3)该项目建设期及恢复期的水土流失预测;(4)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5)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估算、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6)方案实施保证措施;(7)提出结论和建议;(8)方案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9)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完成后,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次询价预算为18万元,报价超过预算的为无效投标人。
三、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提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
(3)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自行登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进行查询也可以到检察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现场查询,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原件带至开标现场。网站地址为:http://218.94.117.252:12301/;
(4)投标人应是具有水利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5)投标单位近3年内(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项目实施业绩。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不接收现金、汇票和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000元
投标保证金接收人:灌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 户 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帐 号: 467671153096
保证金递交要求
(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灌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帐户内,电汇底单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至开标现场,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递交的,作无效标处理。
(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户中汇出,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
(3)开标结束后凭电汇底单的复印件到财务科换取收据。
(4)汇款时务必注明标段名称。
各投标单位如需查询保证金到帐情况,请与财务科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朱亚娟
联系电话: 0518-88885209
投标文件一正一副,需密封加盖公章,如不密封,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五、付款方式:编制完成《灌云县伊云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后支付合同价的50%,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支付合同价的50%,同时退还履约担保。
六、咨询服务期:15个工作日完成报告送审稿,审查后5个工作日完成报批稿。。
七、投标报价资料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4月 17日 10时00分整。
八、报价资料递交地点及联系人:灌云县恒驰大厦九楼多功能室。
九、中标单位须交纳1050元综合服务费
十、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收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未尽事宜或需澄清的内容请联系采购人。
十一、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连续登陆连云港政府采购网查看采购信息,如有采购信息的更正或修改,而因投标人未能连续登陆网站查看,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采购单位:灌云东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联系人:徐云兵 联系电话:0518-88103992
招标代理单位:镇江市环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联系人:徐鹏飞 联系电话:0511-84447166
2018年 4 月9日
附件1:
灌云县伊云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询价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人名称)的投标。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日期:年月日
附件3:报价书格式
报 价 书
致:灌云东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询价人名称)
(一)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的询价文件,我单位经研究上述询价文件后,愿以人民币 (大写)的总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
(二)我单位委派_____________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三)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否则贵单位的询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和本报价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报价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无重大违法违纪承诺
致:灌云东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询价人名称)
我单位承诺贵单位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愿意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各级领导审查、监督、如有不符,愿接受任何处罚。
报价人:(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书面承诺
致:灌云东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询价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投标单位)的法人及拟报项目负责人近年来无行贿犯罪记录,未受到行政处罚。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询价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所需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资质证书(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投标单位近3年内(2015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实施业绩(合同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保证金电汇底单;
参加政府采购经营活动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原件)
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原件或者网上打印件)
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标书里,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附件6:
合同条款
1. 一般规定
1.1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人开展的灌云县伊云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工作。
1.1.2“委托人”是指承担建设管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3“受托人”是指承担项目咨询服务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4“设计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第三方。
1.1.5“服务机构”是指受托人委派负责本项目灌云县伊云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的组织机构。
1.1.6“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本合同咨询服务的负责人。
1.1.7“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法人或组织。
1.1.8“正常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的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1.1.9“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咨询服务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内容,以及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原因,使咨询服务受到实质性阻碍或重大延误,因增加工作量而增加的工作。
1.1.10“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由于委托人、设计人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业务,其善后工作或恢复咨询服务业务所需的工作。
1.1.11“联合体”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依据联合体协议书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共同组成的法人集合体。
1.1.12“联合体牵头单位”是指经联合体所有成员授权,代表联合体与委托人联络,接受委托人指令和支付,负责合同全面履行的联合体成员之一。
1.1.13“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均不能正常合理预见、避免、控制和克服,使得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件,如战争、暴乱、破坏性地震、飞行物坠落、瘟疫等。
1.1.14“商业秘密”是指委托人、受托各自所拥有的,不公开的管理信息、商业数据、项目信息、技术方法、工艺方法、计算机源代码或文档等,或由委托人、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时明确指明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信息。
1.1.15“服务期”是指从合同约定的开始咨询服务业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咨询服务工作之日。
1.1.1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1.18“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等。
1.2解释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之间产生含糊或歧义,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投标函;
(4)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其他文件。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通信联络
1.4.1本合同要求的每一指令、证书、提交件、建议书、记录、批准、通知和答复函均应以可读、可复制和可记录的形式并用本合同语言的书面形式表达。
1.4.2当函件送达合同条款中写明的收件人地址时,函件即为生效。若收件人提供了最新地址,则当函件送达收件人提供的最新地址时,函件即为生效。
1.5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转包和分包
受托人人不得转包咨询服务业务;不得将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方。
1.7资料的所有权
1.7.1受托人仅在提供咨询服务时有权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咨询服务全部完成后,受托人应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归还委托人,并履行保密承诺书中有关义务。
1.7.2 委托人有权根据受托人的服务范围使用受托人提供的资料。
1.8出版
受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本项目咨询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资料,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9廉洁与诚信
1.9.1受托人及其人员不得接受设计人、第三方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1.9.2受托人不得与设计人、第三方合谋或参与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9.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受托人应保证咨询服务工作资料及相关记录的真实性,禁止弄虚作假。
1.10保密
除合同履行需要外,合同各方不得披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咨询服务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 委托人的义务
2.1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咨询服务工作酬金。
2.2委托人负责做好与受托人的配合工作。
2.3委托人负责为受托人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提供方便。
2.4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建设项目咨询服务所需要的有关基础信息和资料。
3. 受托人的义务
3.1一般义务
3.1.1 受托人承担为完成本咨询服务合同完成前开展咨询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1.2 受托人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把好技术质量关,确保咨询服务报告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
3.1.3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建项目机构,及时将项目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项目机构及其人员名单、主要咨询服务人员的分工情况通知委托人;咨询服务人员应保持稳定,以保证咨询服务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3.1.4 受托人应在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详细的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3.1.5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工作,咨询服务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作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分析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和准确性;应认真作好咨询服务范围内的各项分析、报告整理工作,编制咨询服务报告。
3.1.6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及其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委托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3.1.7受托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
3.2保障受托人员合法权益
3.3.1受托人应按照受托人员资格要求与投标承诺与受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3.3.2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受托人员享有休息的权利。
3.3.3受托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受托人员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工作。
3.3.4 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为受托人员办理保险。
3.3履约担保
受托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本合同服务期内一直有效。委托人应在合同责任期满后28日内把履约担保余额退还给受托人。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履约担保的币种:人民币;履约担保额度:合同金额的5%。
3.4咨询服务时限要求
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相应咨询服务工作。
3.5咨询服务报告编写及提交
3.5.1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招标工作内容。
3.5.2所有书面报告均应同时提交完整的电子版本,所有的咨询服务报告均以纸质中文版本为准。
4. 责任和保险
4.1受托人的权利和责任
4.1.1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为受托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基础信息和资料。
4.1.2受托人应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1.3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受托人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数额。违约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服务期内,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未按委托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除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外,并应及时纠正,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工作及有关会议,未经委托人同意未参加的,处以违约金2千元/次,超过3次未参加,本合同自动解除。
(2)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投入的咨询服务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人员总数的20%,按1万元计算违约金。
(3)受托人转让、违法分包咨询服务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咨询服务业务,将被视为严重违约,扣除 100% 履约担保,并限期整改。
委托人将上述违约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的权利,委托人还享有解除合同及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委托人按上述违约行为计算对应的违约金额并书面通知受托人,并在最近应支付的正常服务酬金中扣除,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
4.1.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4.2委托人责任
4.2.1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对受托人承担的有关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4.2.2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咨询服务工作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4.2.3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受托人如不能按时提供的相关工作报告,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处罚。
4.2.4委托人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受托人的时限:一般文件3日;紧急事项文件1日。
4.2.5 委托人应当维护受托人项目机构工作的独立性。
4.2.6 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对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2.7所有资料及成果版权,归委托人所有。
4.3保险
受托人应至少投保与本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人员的意外伤害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其它险种。投保费用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5. 支付
5.1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费用总价为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5.2支付的时间为:
支付时间:编制完成《灌云县伊云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后支付合同价的50%,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支付合同价的50%,同时退还履约担保。
5.3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4支付费用所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5.5如果委托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开始计算,并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利率计算。
5.6委托人除按本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外,不再向受托人提供任何设备、设施、服务和费用。
6.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6.1本合同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
6.2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补充协议。
6.3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本合同即终止:
(1)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任务及相关服务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受托人结清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委托人可以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受托人应立即作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使开支减至最小。
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6.5由于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6.6如果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
当暂停原因消除后,受托人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和相关服务。
6.7当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要求限期改正。
7.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事项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友好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按下述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灌云县水利局。
二、仲裁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附件7:
一、评标办法:
1、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如出现最低报价相同且均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将组织最低报价的投标人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必须低于第一次报价,并依此类推。
3、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
4、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二、无效响应文件的确认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响应文件无效:
1. 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的;
2. 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4. 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5. 响应文件中有采购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的;
6. 项目总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的;
7. 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格证明文件等);
8.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9. 其他法律、法规及本询价文件规定的属非响应性的情形。
三、签订、履行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成交候选人的顺序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四、保证金的退还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重新招标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