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0-01-19 17:2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连政务办〔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不见面交易”的指导意见》(苏政务办发〔2019〕41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大干四季度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连政办传〔2019〕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丰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20年2月6日起,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支持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缴纳保证金的方式(现金、保函、电子保函),保证金由潜在投标人自行选择采取何种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拟开具电子保函的,请按招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要求,在线自主选取保证人。投标保证金承保金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人须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前投保成功,保费支付通过单位基本帐户在电子保函系统中完成,保函有效期终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结束时间。
4.电子保函的相关操作方法请参阅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中心”的电子保函操作手册。
5.投标人和保函出具方对电子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6.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人员、保函出具机构及其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给予处理。
7.利用保证金电子保函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