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18-08-15 09: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行业的自律管理,完善各专业设备维修安装资质等级认证,规范市场运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经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同意,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在《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了《江苏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制冷空调维保企业必须申领“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证书方可合法经营;具备建筑机电、智能等设备维修安装能力的,可同时申请增项建筑机电、智能等相应专业等级的“江苏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增项资质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涵盖的制冷空调、建筑机电、智能等设备维修安装项目,是指工业厂房、公共建筑竣工使用后运行中的维保和节能改造项目,包含各专业设备和系统的维修、保养、改造安装和运行检测等。
第四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和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制冷空调、建筑机电、智能等专业资质等级认证工作,共同组建江苏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
具体负责咨询、材料收集汇总、审核、年审复核、复评换证复核、证书发放等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综合素质的标志,是机电设备维修安装技术服务市场的准入证。
第六条 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严格执行《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划分
第七条 江苏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专业类别,划分为建筑机电、智能两类,根据企业条件可综合申请,也可单项申请。
第八条 建筑机电、智能两类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按企业综合能力,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
Ⅰ级:能独立承担30000㎡及以上公共建筑、住宅小区,10000㎡及以上工业厂房的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30000㎡以下、10000㎡及以上公共建筑、住宅小区,10000㎡以下、3000㎡及以上工业厂房的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10000㎡以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3000㎡以下工业厂房的维修安装。
第九条 维修安装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与等级相应的注册资金和经营业务
范围。
(二) 具有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 拥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维修设备和设施。
(四) 新成立的维修安装企业可申报最低等级资质。申报资质升
级的企业,必须已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上一级资质。
(五) 建筑机电、智能维修安装资质等级基本条件,详见附表。
第三章 资质等级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 填写《江苏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增项资质审验申报
表》,并根据《江苏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增项资质等级认证申报须知》上报指定的有关材料。
(二) 由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申报材料核实和
组织考察等初审工作。
(三) 由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评审,评审结果在门户
网站向社会公示15天。
(四) 由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合格企业报中国设备管
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和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共同审定和批准,并颁发“江苏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增项资质证书”;凡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通过认定的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向评审不合格企业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向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由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验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
(三) 营业场所、设备实施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及清单。
(四) 提供申报类级别的相应数额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
特殊工种人员对应的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工人等级工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 已完成的维修安装项目业绩及用户确认的业绩质量证明。
(六) 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被取消资质证书不满一年的,被吊销资质证书不满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四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江苏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增项资质证书”管理的日常事务由江苏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维修安装合同和维修合格证书等文件上标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有效期满按规定办理复评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凡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江苏省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履行年审和复评换证手续,并交纳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年审费、复评换证费,各类费用标准参照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批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应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的维修安装质量等严格监督,进行复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有发生下列情况的,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将依据实际情况分别提出行业内通报、资质降级、取消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意见,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批准执行:
(一)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抽查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仍不
合格。
(二) 未按规定报年审材料或年审不合格。
(三) 未按规定报复评换证材料或复评换证审核不合格。
(四) 维修安装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六) 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七) 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如对资质等级认证的核查、评审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并可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和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反映、投诉和请求复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制定、解释和修订权属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和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