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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17〕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7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承接8类国务院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同时将该8类国务院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行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发证产品许可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2类由质检总局发证产品许可项目,省级质监部门不再受理申请。对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要及时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下放省级管理的,自2017年9月1日起,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决定、证书编号、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
省质监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市、县(市、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质监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委托设区市行使的产品目录(共计18类)
2.调整后省级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9类)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委托设区市行使的产品目录(共计18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情况 |
1 |
橡胶制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2 |
电力整流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3 |
岩土工程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4 |
泵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5 |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6 |
水文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7 |
输水管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8 |
电热毯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9 |
助力车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10 |
摩托车乘员头盔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11 |
砂轮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承接并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实施 |
12 |
饲料粉碎机械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承接并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实施 |
13 |
建筑卷扬机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承接并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实施 |
14 |
钢丝绳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承接并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实施 |
15 |
轻小型起重运输 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承接并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实施 |
16 |
预应力混凝土用 钢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承接并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实施 |
17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承接并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实施 |
18 |
救生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承接并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实施 |
附件2
调整后省级继续实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9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砂轮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 |
饲料粉碎机械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 |
建筑卷扬机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4 |
钢丝绳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5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6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7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8 |
救生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9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0 |
电线电缆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1 |
耐火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2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3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4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5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6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7 |
人造板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8 |
化肥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9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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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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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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