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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17〕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政府决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43项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2项,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许可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许可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委托机关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相关免责情形 |
相关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投资项目) |
省发展 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新增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委托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 |
供电营业许可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 |
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技改项目)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
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4 |
企业投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将符合热电联产规划且不增加机组容量的抽凝改背压式技改项目核准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的核准”子项 |
5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的核准”子项 |
6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除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外,其他类型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委托至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经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
7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批准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除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外,其他类型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批准委托至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经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
8 |
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塔)的审批 |
省民政厅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改) |
将骨灰堂、塔的审批委托设区市民政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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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 |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 |
委托至设区市财政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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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 |
省财政厅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
调整为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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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备案的事项,不得进行任何前置性审查,直接进行备案 |
11 |
地质勘查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
省国土 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
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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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
省国土 资源厅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29号) |
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子项 |
13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
省国土 资源厅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30号) |
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子项 |
14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
省国土 资源厅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31号) |
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子项 |
15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
省国土 资源厅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30号) |
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子项 |
16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
省国土 资源厅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30号) |
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子项 |
17 |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
省国土 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下放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许可工作人员承担因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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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
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许可工作人员承担因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
19 |
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
除保留跨城市、县建设项目外,下放至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许可工作人员承担因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
20 |
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
调整为备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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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核准”子项。调整为备案的事项,不得进行任何前置性审查,直接进行备案 |
21 |
肥料登记审批 |
省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161号)、《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农办农〔2010〕20号) |
除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外,其他项目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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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苏政办发〔2009〕130号) |
除从事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列入《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外,其他项目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子项 |
23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
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子项 |
24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
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子项 |
25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省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
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子项 |
26 |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
省农委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除饲料添加剂外,其他项目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子项 |
27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商务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
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8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
委托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子项 |
29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
委托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子项 |
30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
委托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港澳台投资者设立演出经营场所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许可”子项 |
31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营场所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
委托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港澳台投资者设立演出经营场所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许可”子项 |
32 |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许可 |
省文化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委托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许可”子项 |
33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 |
省文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委托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34 |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许可 |
省卫生 计生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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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省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委托设区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36 |
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审批 |
省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
委托设区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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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食品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公告》 |
将肉制品、冷冻饮品、水产制品、饮料等产品及许可其他食品(第31类)的食品生产许可下放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许可工作人员承担因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属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子项 |
38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复制管理办法》 |
委托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和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子项 |
39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委托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和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子项 |
40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委托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和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子项 |
41 |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将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设立审批委托至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印刷企业设立审批"子项 |
42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备案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委托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承接境外印刷或者复制业务审批”子项 |
43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备案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委托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承接境外印刷或者复制业务审批”子项 |
44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委托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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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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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电影制片单位和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以及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子项 |
46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电影管理条例》 |
委托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电影制片单位和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以及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子项 |
47 |
开办方言类节目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加强全省广播电视方言类节目管理的通知》 |
将市级广播电视台开办方言类节目审批委托至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将县级广播电视台开办方言类节目审批委托至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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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委托设区市旅游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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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审批 |
省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
委托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和出售、收购审批”子项 |
50 |
普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许可工作人员承担因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属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子项 |
51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审批 |
省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委托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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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省地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
将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和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两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委托至设区市地震部门实施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属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子项 |
53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 |
省地震局 |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
下放至设区市地震部门实施 |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许可工作人员承担因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属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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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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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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