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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21〕5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市级部门预算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信息化暨“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总体规划及年度建设任务清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大数据管理局),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一)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市网信、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清单,组织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网络安全部分等内容论证审核、出具联审意见;
(二)市网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
(三)市发改部门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概算评审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市网信、发改、工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者国家部委、省级部门相关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遵循集约化建设和整合共享要求,建设方案可行,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三)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合理可行;
(四)有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信息化项目申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核,并按轻重缓急对建设类和运维类项目分别进行汇总和排序,按时在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申报书和项目方案等材料。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网信、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和项目预算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按照项目性质、轻重缓急等因素,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抄送市发改部门。
第九条 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但因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申请追加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由上级部门安排全部或部分经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提交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联审,联审前申请单位须向市财政部门确认资金落实情况,投资规模较大项目应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类项目,实施前需要经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审核,报市发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项目投资概算100万元及以上还应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概算。对下列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已经列入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市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三)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二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
第十三条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国家、省、县(区)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章)。市发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上述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明确共享类型,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章)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需求分析、建设任务及内容、保障体系设计、投资概算等。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市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重要领域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密码应用建设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测评机构评估。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和标准要求。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大数据中心数据资源、“我的连云港”APP等基础设施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信息资源,原则上不重复采集,相关系统不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年度结束前通过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向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发改部门报告,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发改部门备案。
(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市发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市发改部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应当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工信、网信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涉密项目应当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行,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务服务管理、财政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条 加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提升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等级(分级)保护标准要求建设,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政务服务管理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发改、工信、财政、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暂缓安排信息化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市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发改、工信、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