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0-11-26 16:5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规范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方便投诉人依法投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作为投诉处理工作参考。
投诉电话及联系人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市区85817182 王云鹏、赣榆0518-86263200杨姗姗、灌南县0518-83696511朱正菊、东海县0518-87213837仲曼曼、灌云县0518-88103473刘丽娟、徐圩新区0518-82256030杨颙。
投诉时限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要件
一、投诉书受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是否受理
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调查核实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五)投诉撤回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六)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八)结案归档
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按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恶意投诉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十)信用管理
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投诉处理决定记入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并在省交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布。
对举报和逾期的信访应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规定摘录编辑。
投诉处理流程
(一)投诉书受理(符合性检查),经办人与投诉人可通过电话联系确认有关投诉事项,符合规定要件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书受理登记;将投诉书受理登记表(附投诉书)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阅示,按照规定要求办理。
(三)由经办人调查核实情况,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
(四)在办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交通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同时移交涉嫌违法的有关材料及证据、线索。
(五)由经办人办理处理决定回复,重大事项应报单位分管领导审阅。
(六)经办人将处理决定等资料交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