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0-11-26 16:5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方便投诉人依法投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作为投诉处理工作参考。
投诉电话及联系人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市区0518-85809838郭艳龙、海州区0518-85475977金瑜、开发区0518-80218251朱杰、连云区0518-80701551仲启明、徐圩新区0518-82256030杨颙、高新区0518- 85858502刘磊、赣榆区0518-80525530王博、东海县0518-80301650李源潮、灌云县0518-80632676任言、灌南县0518-83696599刘恩明。
投诉时限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投诉要件
投诉是指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时,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投诉人
投诉人应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招投标监管部门予以驳回投诉并对其记录不良行为信息。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三、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如有)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并提供认为异议处理过程或结果违法的理由和依据。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四、授权委托书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但不接受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投诉处理
一、审查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
二、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根据委托管理权限,各区管辖的招标项目投诉,归各区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三、投诉处理流程
(一)核查被投诉项目的有关基本资料,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 作;
(二)提出初步调查处理方案,根据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调 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结束后,提交调查情况报告。将调查情况报告、有关书面材料报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评议、质证;
(五)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集体研 究确定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法定方式告知投诉人;
(七)投诉办理结束后,投诉处理的所有书面材料装订归档。
发布单位: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