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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指南

【信息发布时间:2025-03-20 14:5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三、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地点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工作日上午 -  ,下午 -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八、办理流程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方便投诉人依法投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作为投诉处理工作参考。

 

投诉电话及联系人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赣榆区0518-87096028秦雷雷,海州区0518-83086662胡泊,连云区0518-80625697魏群,开发区0518-85882331齐振龙,徐圩新区0518-82252150顾言凡,东海县0518-87796106倪相飞,灌云县0518-80519788鲍东茂,灌南县0518-83968680李延明。

 

投诉时限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投诉要件

投诉是指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所在县区(含功能板块)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投诉人应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但不接受匿名投诉以及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并提供认为异议处理过程或结果违法的理由和依据。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处理流程

一、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一)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发布单位: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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